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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工主张的精神赔偿费为何不受保护
作者姓名:利剑
摘    要:[案例]:去年4月,禹城市辛寨镇包工头刘某承揽了禹城某饲料厂仓库修建工程,同一村的刘永堂、安天国、刘景成三人均为其雇工。4月22日下午3时许,仓库的钢筋梁突然弯曲。致使房顶塌陷,砖瓦纷纷坠落,将正在仓库内施工的刘永堂等三人砸伤。事故发生后,饲料厂派人及时将受伤的刘永堂等三人送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刘永堂伤情为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多处受伤,住院70余天,花医疗费2,4892.1元;安天国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及多处皮挫裂伤,住院39天,花医疗费11,5347元:刘景成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花医疗费6,661.2元。经法医鉴定,三雇工均构成八级伤残。

关 键 词:雇工  赔偿费  蛛网膜下腔出血  粉碎性骨折  保护  精神  主张  失血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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