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于东方型社会观念和计划经济中集权意识的影响,人们往往把经济体制、财产权类型和所有制形式紧紧地捆绑在一起。这种逻辑结论自然是私有制社会必须实行财产权的私有,公有制社会只能发展公有财产权。这个结论既与人类经历的社会类型的事实之间存在悖论,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在我们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私有财产权仍受到保护并获得巨大发展的社会现状,同时也很难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存在巨大的公有财产找到理论支持。当前,理论上仍未能有效地求解该悖论。事实上,在跳出传统意识的羁绊后,这个悖论的解就是财产权与所有制可以并应当分离。这个结论的喻义也可以为当今社会主义的中国存在和保护的私有财产权以及如何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找到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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