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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到底可以多具体——对地方环境行政许可规定的若干思考
作者姓名:朱卫红  陈亚飞
作者单位:[1]浙江省律协行政业务委员会 [2]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摘    要:《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2款至第4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在不增设行政许可、不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限制下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地方环境行政许可规定的现存问题、可能面临的挑战及完善途径作了若干思考。

关 键 词:地方立法  环境保护  行政许可规定  不抵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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