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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摘 要:
(交通部1993年第五号部令发布,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超过20总吨、不满300总吨的船舶及300总吨以上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
关 键 词:
《海商法》
中国
300总吨
海事赔偿限额
责任限制
沿海作业船舶
沿海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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