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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的几项通知
摘    要: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根据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决定》第一项提到:“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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