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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实义务”——以婚姻法第4条为中心
作者姓名:殷雪霏  冯嘉琪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摘    要:《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却否定了其可诉性。从国外立法例来看,从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来看,从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来看,夫妻双方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签订的忠诚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 键 词:忠实义务  忠诚协议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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