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988年制定,对于保障本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等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近年来人大代表工作的发展,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出现了新变化,代表对办理工作也有新期待和新要求,有必要对《规定》进行"扩容"和"升级",增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本市《规定》制定时,尚无专门支持、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法律,所以一直沿用"代表书面意见"这一旧称。此次修法将"代表书面意见"改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一规范名称,简称"代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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