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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背职犯罪与防治
引用本文:赵国玲.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背职犯罪与防治[J].中外法学,1998(5):45-48.
作者姓名:赵国玲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摘    要:<正> 一、全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背职犯罪的概念及种类 所谓“背职”是指从事公共事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忠于职守或违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或者面临威胁。不忠于职守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无视职责要求,不良地履行自己的义务,玩忽职守使国家、社会公众的利益受损或者处于不安全的状态;2.背弃诚实的公职品德,利用职务之便以权力谋取私利;3.滥用职权侵犯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三种情况都可能发生在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中,但我国刑法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这三种行为并不称作背职罪。刑法第八章有关于渎职罪的规定,渎职罪与背职的行为有共同的地方,即都是违背了“正当行使职责的义务”。

关 键 词:商业银行  贪污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背职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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