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完全府际契约的成因及有效实施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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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炜光,杨爱平.我国不完全府际契约的成因及有效实施路径[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1):7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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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炜光 杨爱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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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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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区域契约行政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编号:10BZZ02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区域一体化中的政府间合作机制创新研究——以珠三角区域一体化为例》(编号:09YJC810013)的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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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府际契约属于一种不完全契约,伴有先天性缺陷,其成因包括合作中的决策者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制度不完备、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环境不确定性等因素。针对其缺陷设计有效机制的思路,一方面是自我执行机制,即府际资本的积累;另一方面是第三方约束机制,即区域政府间合作法规的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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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府际契约 不完全契约 成因 实施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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