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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化:我国减刑假释程序改革之方向
引用本文:刘涛.诉讼化:我国减刑假释程序改革之方向[J].中国监狱学刊,2005,20(5):33-35.
作者姓名:刘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100038
摘    要: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陷,它是一种典型的单向度的行政程序,不是一种诉讼程序。建构合理的减刑假释程序的前提是需承认与确立罪犯主体地位,澄清减刑假释程序中各方利益与职责。我国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在承认罪犯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基础上转向“诉讼化”。

关 键 词:减刑假释程序  主体地位  诉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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