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及其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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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丽萍. 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及其立法完善[J].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03, 0(1): 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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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丽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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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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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新刑法增设侵占罪以来,有关该罪犯罪对象的认识就一直难以统一。笔者认为,现行刑法规定的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公共财物、遗失物,但是这种规定并不合理,也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笔者认为,在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拒不退还占有的财物,也不能认定构成侵占罪,而只能依据民事调整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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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占罪 犯罪对象 立法 遗忘物 遗失物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公共财物 他人财物 埋藏物范围 |
On Targets of Embezzlement Crime and the Legislative Perfe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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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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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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