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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的税法规制——以规制主体和方式为中心
引用本文:叶金育.合同责任的税法规制——以规制主体和方式为中心[J].海峡法学,2013(1):96-103,120.
作者姓名:叶金育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合同责任受税法规制植根于税法构成要件的满足,在合同义务与税收客体的合力作用下,合同责任与税法紧密相连。合同责任的法律规制在合同法上有一套自行规则,规则运行的结果便是经济效果的出现。税法上如何回应此种经济效果并不容易,需要借助合同法的有效资源,又不可过分依赖,毕竟合同法与税法有法律使命与法律目的的不同分工,评价的标准也存在差异。对合同责任进行税法规制,关键要解决两个中心问题:其一,合同责任主体是否当然为税法上的纳税人;其二,应该赋予责任行使所致的经济效果何种税法效应,如何配置既可衔接合同法又可为税法所用的合同责任涉税规则。

关 键 词:合同责任  税法规制  纳税人  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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