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的税法规制——以规制主体和方式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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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金育.合同责任的税法规制——以规制主体和方式为中心[J].海峡法学,2013(1):96-103,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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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金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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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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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责任受税法规制植根于税法构成要件的满足,在合同义务与税收客体的合力作用下,合同责任与税法紧密相连。合同责任的法律规制在合同法上有一套自行规则,规则运行的结果便是经济效果的出现。税法上如何回应此种经济效果并不容易,需要借助合同法的有效资源,又不可过分依赖,毕竟合同法与税法有法律使命与法律目的的不同分工,评价的标准也存在差异。对合同责任进行税法规制,关键要解决两个中心问题:其一,合同责任主体是否当然为税法上的纳税人;其二,应该赋予责任行使所致的经济效果何种税法效应,如何配置既可衔接合同法又可为税法所用的合同责任涉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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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责任 税法规制 纳税人 责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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