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程序法略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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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华.公安行政程序法略论[J].公安研究,19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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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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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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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将法律类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我国法律的普通分类方法之一。但程序法一词,对我们来说却是舶来品。它是英国著名法学理论家边沁创造的类名词,用来表示不同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体系。它的对象不是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是用来申明、证实或强制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手段。以往我们所称程序法,习惯于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等司法性程序法。而不包括其他的程序规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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