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鉴定人非竞合性诉讼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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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德宏.论警察鉴定人非竞合性诉讼地位[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3):2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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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德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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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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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刑事诉讼中,警察鉴定人与警察证人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警察鉴定人不可兼具双重诉讼地位。警察证人就有关案件部分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向法庭作出证词,证明警务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警察鉴定人从事科学实证活动,具有独立和超然的科学认知、中立于诉讼价值判断的地位。警察鉴定人出庭的目的就是自信地显明鉴定资格身份,表明鉴定人个人人格公正性的极可信赖,详细论证鉴定结论的前导原因并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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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警察鉴定人 警察证人 非竞合性诉讼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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