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政法理念 ,是在一种普遍意义上被使用的术语 ,可以包括行政法概念、规范及制度、原则及精神、观念及形态、价值及文化等多层面的涵义。作为上位概念 ,它不仅包容广泛而且还可根据上下文语境来确定其具体所指。行政法的契约理念是“行政法理念”的下位概念 ,它与行政法的权力理念 (即传统行政法理念 )相对照 ,在概念上与行政法理念具有同样的功能意义。传统行政法以权力理念为支撑 ,现代行政法理念则在承认权力手段的同时凸显了非权力性的契约理念。针对我国的行政运作和行政法的应用现实 ,我们应强调契约理念在行政法中的引入。我们主张行政法的新理念 ,应是传统权力理念与现代契约理念的有机统一与协调 ,而不是对传统权力理念予以彻底否定。整合两种理念的行政法新理念 ,其特点主要在于 :确立新的平等理念、淡化强制、双方合意与单方意志性相并存、以合作取代冲突、实现“法定”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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