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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解除权的制度构造与立法反思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67号指导案例
作者姓名:蔡 睿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立法初衷主要在于保护买受人,其性质为强制性规定。与域外立法例相比,该款表述具有一定特殊性,带来解释上的困扰。第167条第1款所规定之解除权,应通过整体类推的法律漏洞填补方法,补足其缺失的构成要件。通过反对解释,第167条第1款作为一项特别规定,具有解除权约款限制与一般法定解除权排除两项功能,惟对于后者,需注意其排除范围。就立法论而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制应着眼于消费者合同,民商合一下的合同立法仍应注意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区别。

关 键 词:分期付款买卖  解除权  类推适用  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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