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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是否应赔偿被害方精神抚慰金?
作者姓名:周何停
摘    要:杨某问:我和吴某都是进城搞装修的打工者,2011年11月,徐某邀约我们到他承揽的工地打工,并向我们提供了交通工具——摩托车。去年年底,我驾驶摩托车搭乘吴某前往工地上班,因驾驶不当摩托车驶出道外翻到,致使吴某头部受伤,送医院医治无效后死亡。交巡警队认定我对事故负全责。随即我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我服刑期间,吴某的家属对我和车主徐某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我和吴某负连带责任,

关 键 词:精神抚慰金  刑事被告人  被害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赔偿责任  犯罪行为  摩托车  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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