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能动司法的社会管理功能及其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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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莉,显森.论能动司法的社会管理功能及其实现[J].中国检察官,2013(1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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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莉 显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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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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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能动司法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了顺应社会对司法的客观需要而创造性地提出的解决纠纷的司法方式。能动司法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指法院及法官能动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应当具有的潜在功用和效能。这种司法权的运作方式因其目的的服务性、过程的多方参与性、互动性及实现的民主性,能够契合新时期社会管理的需要而成为广义的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功能的内容丰富,主要表现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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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管理功能 司法过程 能动 重要组成部分 客观需要 解决纠纷 新时期 主要表现 内容丰富 司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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