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民事案件检察院能否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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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罗宝 陈银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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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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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海市民徐某与江苏省A县某合作社于1991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合作社将砖瓦平房12间以及场地出租给徐某使用,房租每年S000元,租期5年,如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S000元。合同履行一年后.徐因合作社保证不了其生产所需人工等原因。与合作社协商终止租赁合同。后因终止合同的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一合作社于1992年6月25日以房屋租赁纠纷为由向江苏省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县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18日作出判决.令徐某给付违约金S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200O元,会计20O(j元。判决书由江苏省A县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B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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