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手术签字与医院免责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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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治国.谈手术签字与医院免责的关系[J].中国卫生法制,2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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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治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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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松滋市法律援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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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讨论手术签字与医院免责的关系,实质上是讨论当手术出现风险时,如何界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医院能否免责的问题。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据此看出,手术签字已经成为一项制度。但是,随着患者权利意识的增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国务院颁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但关于手术签字后如果出现医疗事故,医疗能否免责未作规定。笔者试图从手术签字后,医院是否可以免责谈谈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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