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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持有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刘同庆  姜涛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侵占罪是不移转财物持有关系的犯罪,变"先行持有"为"不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本文认为不当得利不属于侵占罪持有的原因,持有也不必须是合法的,在存在特殊的共同持有关系时,财物的持有应属于上位者,下位者只能认为是上位者对财物进行持有的工具或辅助持有者,其对财物的持有不具有独立性。对于封缄物无论是其整体还是其内部财物为受托人非法占有,都只能以侵占论处。

关 键 词:持有  持有原因  合法持有  特殊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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