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无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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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鸿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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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者认为,公告既是一种告示,又属于政府制作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未备案审查的,其理由是不仅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的只是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而且监督法出台之前,宪法、地方组织就这方面规定的条款,同样是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在决定、命令之后均没有等字,因此除决定、命令之外的公文,均无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必要.这种认识不仅是片面的,而且是有违法律规定本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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