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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合同入典及其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李昊,邓辉.论保证合同入典及其立法完善[J].法治研究,2017(6):61-75.
作者姓名:李昊  邓辉
摘    要: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既具备担保债权实现的价值,也具备促进社会融资的功能.基于法律体系化和现实生活的需求,民法典应当对保证合同作出规定,将其纳入合同编分则的典型合同中.在保证合同的类型上,应以从属性保证合同为基础,并增加独立保证合同和人事保证合同,共同作为保证合同的属概念;在保证人的资格方面,不以“具备代为清偿能力”作为前提条件;在保证的方式上,以一般保证为原则、连带责任保证为例外,连带责任保证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别约定为必要,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一般保证;在混合共同担保中,明确规定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应当分节设置从属性保证合同、独立保证合同和人事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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