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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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明楷.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J].山东审判,2007,23(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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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明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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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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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一种侵犯国家司法活动客观公正性的犯罪。虽然事实上多发,但司法实务上却处理较少。原因在于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对本罪的成立条件在很多方面仍有模糊认识。司法实务上认定本罪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帮助行为包括帮助共犯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情况。当事人的同意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具有不同效果。帮助毁灭还包括帮助隐匿的情况,帮助伪造也包括帮助变造的情况。帮助行为具有实行行为性质,行为类型多样。本罪属于危险犯。在共犯关系上,当事人本人不构成本罪的共犯,以及本罪与包庇罪、徇私枉法罪间的竞合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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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期待可能性 同意 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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