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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专门立法保护研究
引用本文:马治国,孙可舟.计算机软件的专门立法保护研究[J].科技与法律,1999(2).
作者姓名:马治国  孙可舟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技术经济法律研究中心
摘    要:在决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问题上,软件生产大国美国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主要考虑到著作权保护能自动生成,而且在世界上已存在成熟的国际保护机制,美国率先确定了版权法保护软件的主旋律,并且不遗余力地在世界范围内推行它既定的立场。在八十年代中期,曾有一些国家,例如日本、巴西、法国等试图针对计算机的特点,为之设计特别的保护模式,结果在美国的压力和影响之下,纷纷改弦易辙,回到了美国所推动的大潮中来了①。如果对软件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法律制度有深入研究,就会发现现有软件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空白点,无法对软件提供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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