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运输中承运人的管货义务 |
| |
引用本文: | 冯辉.班轮运输中承运人的管货义务[J].人民司法,2005(9). |
| |
作者姓名: | 冯辉 |
| |
作者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班轮运输又称为公共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具体是指由承运人提供船舶,在预先公告的航线上航行,定期停靠规定的港口,并按照规定的费率为公众提供运输服务。此种运输方式中的承运人多为班轮公司,班轮公司又组成带有垄断性质的班轮公会,其交易地位明显强于托运人。因此,为了保护托运人权益,法律会对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作出规定,主要表现在对承运人适航的义务和管货的义务等方面。1924年的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船舶适航的义务和管货的义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