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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应正确理解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
作者姓名:
张利民
作者单位:
汉沽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备要件;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二款是否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多年来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不断争论的问题。笔者认为,认定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罪不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其理由是:
关 键 词:
《刑法》
行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不正当利益
经济往来
国家规定
构成要件
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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