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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合法权益将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解读
摘    要:解读一人民币业务对外全面开放按照中国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今年12月11日,我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根据《条例》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各期限贷款、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等13项金融业务,而且这些银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还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从业务范围来看,这些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已经站到同一起跑线上,可以在同样的市场中争夺客户,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机会。(第29条)对于那些按照资源原则没有实现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审慎性的监管原则,将其经营范围规定为外汇业务以及除了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允许其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第31冬、解读二体现审慎性监管原则特殊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开业申请表。这条规定是考虑到外资银行在满足监管要求方面的实际困难,从而作出的缓冲性规定。(第15条)解读三采取自原的原则,尊重外资银行的意愿对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商业存在形态,《条例》遵循自愿原则,外资银行可以自由选择在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即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也可以只设立分行或者代表处。至于如何选择,完全看外资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解讯四监管原则真正实现内外统一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求方面,《条例》坚持了内外统一的原则,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变更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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