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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鱼肉混合粉行政案的认定及思考
引用本文:卞富学.对一起鱼肉混合粉行政案的认定及思考[J].人民司法,1993(5).
作者姓名:卞富学
作者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1988年10月,辽宁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现改为辽宁省土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土产公司),通过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从广东顺德县物资公司购进西班牙鱼肉混合粉4267吨。该批鱼肉混合粉经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检验结果为:蛋白质58.13%,脂肪6.20%,水份8.55%,盐份1.50%,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广州动植物检疫所检疫后,也“同意加工使用”。土产公司遂于1988年10月至1989年6月,将这批鱼肉混合粉以每吨30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辽宁省的用户计2100吨。销售给外省市用户2100吨。销售半年后,辽宁省的有些用户反映,鱼肉混合粉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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