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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立法
引用本文:张再平.试论劳动立法[J].法学杂志,1988(4).
作者姓名:张再平
摘    要:劳动立法的地位问题,可以从其两个不同的参照系统来认识。其一是劳动立法在整个国家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其二是劳动立法在劳动体制体系中的地位。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情况,我们可以从这两方面的观察中得出以下结论:其一、劳动立法是国家行使立法权的重要方面,是国家最重要的立法活动之一。国家立法权的行使,是通过各法律部门的立法活动来实现的。这些立法活动,包括经济立法、刑事立法、劳动立法、行政立法等,互相依赖,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立法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各立法活动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各自的法律部门的重要程度。劳动法从其法律地位来看,劳动法是国家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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