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与国资运营主体法律关系的定性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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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全兴,傅蕾,徐承云.国资委与国资运营主体法律关系的定性探讨[J].法商研究,2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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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全兴 傅蕾 徐承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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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长沙410079
(王全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3
(傅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3(徐承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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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成立的国资委兼有特殊政府机构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机构的身分 ,国资运营主体兼有国有资产管理相对人和出资人的身分。国资委与国资运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准“政 -资”关系与“资 -资”关系的结合。其中的“资 -资”关系是一种投资中介关系。信托和代理作为运用于这种投资中介关系的两种法律制度 ,其实质区别在于国资运营主体经营自主权限和国资委宏观调控力度的大小不同 ,因而 ,两者可以分别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国有资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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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资委 国资运营主体 投资中介关系 代理 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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