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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将“联合”改为联动
摘    要: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应该加大力度,勇于探索。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往往与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联合组织,联合行文,联合视察,联合处置,认为这样声势大,力度强,便于解决问题。其实不然。这种"联合",实质上是将检查与被检查关系当成了相互协调配合的联合检查关系,使被监督的对象移位为监督主体,混淆了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会影响人大常委会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失职的追究。尤其是人大常委会超越监督职权范围直接处置问题,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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