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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与完善
作者姓名:宋丽丽  李浩民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摘    要:一项合理制度的结构体系必须具有稳定性、有序性和层次性,1989年《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限期治理制度虽具有稳定性,但缺乏有序性和层次性,主要表现在结构上缺失适用期间的法律措施,且在决定权、适用对象、决定程序、期限、法律责任保障机制上存在不足,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价值.因此,要充分发挥限期治理制度的作用,必须对该制度加以完善,以填补限期治理制度在有序性和层次性上的不足.

关 键 词:限期治理制度  稳定性  有序性  层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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