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137条修改完善建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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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英能.《宪法》第137条修改完善建言[J].中国检察官,2001(5):5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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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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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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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是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司法实践,此条立法有一定缺陷,建议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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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有期徒刑 罚金 修改完善 《宪法》 拘役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直接责任人员 设计单位 增加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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