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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137条修改完善建言
引用本文:张英能.《宪法》第137条修改完善建言[J].中国检察官,2001(5):53-54.
作者姓名:张英能
作者单位: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是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司法实践,此条立法有一定缺陷,建议修改和完善。

关 键 词:有期徒刑  罚金  修改完善  《宪法》  拘役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直接责任人员  设计单位  增加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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