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赠与——对一起有奖销售纠纷的再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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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朝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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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华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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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学》等1993年第5期摘登了曲润富同志对一起有奖销售纠纷进行法理剖析的文章,颇具独到见解,但笔者不敢苟同。首先,本案商场赠给张玉奖券的行为系属附条件的赠与,并非“负担赠与”。“负担属于义务,条件则不是。因而负担必须履行,否则可以依照强制程序,强制其履行。”作为消费者的张玉可以到该商场买鞋子,也可以不到该商场购买,具有任意性,是一种条件,不是具有强制性的义务负担。一般地,负担赠与是先交付赠与物,所有权待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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