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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肇事又逃逸可以免去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吗
摘    要:2009年5月1日,原告刘平因酒后驾驶导致对方摩托车上3人受伤的后果并驾车逃离现场。次日,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原告赔付了受害方各项损失74万余元。事后,原告刘平向其投保公司理赔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交强险的标准向其支付赔偿款12.2万元。而保险公司辩称,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刘平属于醉酒驾驶和肇事逃逸的情形,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大,不应属于理赔范围。

关 键 词:保险公司  酒后驾驶  肇事逃逸  醉酒  交通事故认定书  责任  社会危害性  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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