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原告:华润总公司被告:新洪贸易公司一、案情概述1995年5月华润公司与新洪贸易公司(新洪公司)用传真方式签订了一份由新洪公司供给1万吨铅矿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交货地点为国内某港口,价格为船底交货价每吨33O美元,并由华润公司负责报关,承担关税增值税,新供公司向华润公司提供清洁提单等全套单据,双方对交货方式末子约定。签约后,提单下的货物于1995年5月23回到达指定港口。1995年7月25日新供公司将提单等全套单据交给华润公司。同时,华润公司按约将货款及费用2800万元用转帐支票方式付给了新洪公司。1996年5月3日华润公司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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