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金融类犯罪案件在不断增加,涉案金额在不断的增大,有的数目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这些都充分表明金融犯罪活动的猖獗。诸多案件材料显示,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无可挽回的损失后,才向司法机关报案以寻求法律上的帮助,而抓获犯罪嫌疑人查清其犯罪事实,进而挽回其损失或使损失降到最低,成为司法机关在查处此类犯罪案件时的一项必不可少的任务。然而,司法机关的介入更专注于对个案以及事后的追罚,涉案的大部分资金会因为犯罪分子的挥霍、转移、隐匿以及时间的流逝或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无法追缴,最终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给国家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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