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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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文清,刘峻.试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J].行政与法,2003(10):115-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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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文清 刘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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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16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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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调解是我国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因此必须在借鉴各国比较先进的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调解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主要措施有:调解组织与审判组织分离,改革调解活动的启动和进行机制,完善调解的自愿原则,同时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效力、调解瑕疵的救济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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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调解 和解 审判 调解会议 法律效力 |
文章编号: | 1007-8207(2003)10-0115-04 |
修稿时间: | 2002年12月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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