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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离婚自由
引用本文:
白洁,李富申.试论离婚自由[J].政法论坛,1997(1).
作者姓名:
白洁
李富申
作者单位:
新疆大学法律系
摘 要:
离婚理由应当与结婚自由一样,处于并列地位,而不是从属地位。离婚自由具有层次性。在认识和处理离婚可以采用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成果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同时,要解决公民对离婚的不正确认识和从法律程序上加以完善。
关 键 词:
离婚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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