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当将撤回代表议案的法律规定作为撤回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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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今定.不应当将撤回代表议案的法律规定作为撤回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法律依据[J].人大研究,19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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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今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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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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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特别是正职领导人员的选举中,常常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代表联合提名后,又因某种原因撤回提名。二是被代表提名的代表拒绝接受代表提名。在被代表提名的代表表示拒绝接受代表提名后,参加提名的代表又被动员撤回提名。这种做法的依据,一般是援引地方组织法关于“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的规定。我认为,这样理解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将代表联合提名当作代表议案加以处理是不恰当的。代表联合提名与代表议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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