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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定抢劫罪
引用本文:徐必保.本案应定抢劫罪[J].律师世界,1997(1).
作者姓名:徐必保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摘    要:被告人姚某,见王某(已判刑)的一辆八层新的幸福250型摩托车,卖价只要2500元,便认定该车是"小路货"(非法渠道获得的财物),"想把他吃掉"(被告人供),随即约了张某、沈某并将上述意图告诉他们,张、沈默许,随姚行事。姚、张、沈三人将王某骗至附近一家饭店里吃晚饭。饭前,三被告趁王某去修摩托车油门城之机进行合谋:吃饭时用酒将王灌醉,后由姚其继续陪王某,张、沈二人负责拖走王某停在饭店旁边的摩托车,隐匿他处。于是三人按合谋好的方案予以实施。吃饭时,姚某等继续与王谈要以1000元买车,遭王拒绝,同时,轮流和王喝酒。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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