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待遇参照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有关规定执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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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赣府厅发〔2009〕2号2009年1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待遇参照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有关规定执行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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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保障厅 医疗待遇 离休干部 革命工作 省财政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 建国前 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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