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建立律师代理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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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淼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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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通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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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行政复议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991年1月1日开始执行。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进展。但是,该条例没有确定律师的代理人地位,即没有规定律师可作为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这不能不说是该条例的一个缺陷。目前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两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是根辅相成、协调衔接的,不仅制定的目的相同,制定的依据也相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明文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不仅是律师)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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