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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摘    要:为了增强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下称研究所)的活力,成为自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体,现作如下规定:一、任务研究所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从各自的特点和条件出发,有权面向社会承接各种科学技术任务,并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同企业、设计单位和高等学校等建立各种协作关系和各种形式的联合,上级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不要限制。研究所可以与其他单位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利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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