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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形行政行为的证据作用
作者姓名:张积成
摘    要:<正> 所谓有形行政行为,笔者认为应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在时空上以实体形态存在并以该形态所载(示)的行政意思表示,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如道口上设置的红灯、行政机关发的通知、布告、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签订的行政责任书等。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在时空上没有实体,而以其音响规范或要求行政相对人的某一作为或不作为,如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作的广播讲话、通知、口头传唤,则可称之为无形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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