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第336条第二款规定内容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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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珍明. 对刑法第336条第二款规定内容的思考[J].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1, 8(2): 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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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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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438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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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 336条第二款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 ,情节严重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两高将其罪名确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笔者认为该罪状的表述和罪名的确定均有不妥之处 ,应当修改和完善。首先 ,罪名确立不准。节育手术乃节制生育手术 ,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是绝育手术 ,即输卵管、输精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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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文章编号: | 1007-9297(2001)02-0074-02 |
修稿时间: | 2000-05-08 |
Consideration about criminal law 3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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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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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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