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认定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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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丽欣.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认定与完善[J].中国检察官,2002(5):47-4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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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丽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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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检察官学院 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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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161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犯罪对象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修订后的会计法第20条和公司法第175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其中,会计报表的附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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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 会计报表 股东 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状况变动表 利润分配表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认定 会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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