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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行政委員會覆中南財政局關於企業單位房地產調撥和轉賣問題的函
摘    要:(中南行政委員會四月五日以(54)會廳財字第○六三五號發出) (江西省人民政府四月十日以(54)府辦財字第五四號通知轉發) 據中南財委第二辦公室三月廿六日(54)財經(財)金字第二七號報告及轉來你局二月廿三日財農字第六號報告略稱:據湖南省財政廳元月廿八日(54)財預○七三字第一三一號報告,以部份縣市土産公司將原貿易公司的房屋撥舆鹽業批發處,應否加以限制?及企業部門之間有將房地自由買賣,並已照章繳納契稅。後又作内部調撥,要求發還稅款,應否照退?經研究,認為:(一)各國營企業部門的房地產,如該主管單位不需用時,應卽交當地政府房管機構,如無房管機構地區,可交當地政府,不得私相轉賣,更不得賣給私人。(二)國營企業部門的房地產,同一系統內可以調撥應用,不屬於同一系統內之調撥與轉賣,應報請主管上級機關批准,當地政府同意後並抄同級財政機關核備。(三)國營企業部門之間過去有將房地自由買賣,並已照章完納契稅者,作為有效,不予退還稅款,此後不准再自由買賣。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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