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爆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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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玉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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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检察院,47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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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姜某与张某之间的纠纷经县人民法院两次民事判决,姜某仍然不服,并对张桌产生仇恨。为发泄心中不满,姜某到村一石料厂工地.盗走炸药4卷、雷管5枚、导火索3米,然后在县城东河菜市场的租房处,用葡萄糖瓶装炸药制作爆炸装置.以准备炸张某的车来吓唬张某,也给法院施加压力以尽快解决他和张的矛盾。这时被邻居王某发现,一边劝姜某,一边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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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爆炸罪 行为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爆炸装置 张某 导火索 菜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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