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爆炸罪
作者姓名:张玉萍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检察院,471500
摘    要:[案情]姜某与张某之间的纠纷经县人民法院两次民事判决,姜某仍然不服,并对张桌产生仇恨。为发泄心中不满,姜某到村一石料厂工地.盗走炸药4卷、雷管5枚、导火索3米,然后在县城东河菜市场的租房处,用葡萄糖瓶装炸药制作爆炸装置.以准备炸张某的车来吓唬张某,也给法院施加压力以尽快解决他和张的矛盾。这时被邻居王某发现,一边劝姜某,一边打“110”报警。

关 键 词:爆炸罪  行为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爆炸装置  张某  导火索  菜市场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